1.您本人或您的《汽車租賃登記表》上注明的駕駛人員外,無出租方的書面許可,不容許任何人駕駛您承租的本公司車輛,否則,承租方需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責任。
2.駕駛人須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,并且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于租用車輛相符。
3.您承租的車輛須在恩施市地區使用,若需駛出上述范圍,務請取得出租方書面認可,交納10000元人民幣(會員2000元人名幣)作為押金,否則相關責任由承租方承擔。
4.您應該按照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、還車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《車輛交接單》中您租車前的車況登記無出入,若出現新的刮、碰、損壞等現象或設備、證件等不全,您應該按實際損失情況交納車損費以及其他相應的費用。若在您租賃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的車輛損壞需要替換車輛時,您需要按估損價格的120%交納車輛押金后方可提供替換車輛。
5.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,請您每天對機油、剎車油、防凍液、輪胎氣壓、燈光等做常規檢查,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出租方聯系。如卻需要加油液,必須使用生產廠商容許的產品。
6.如果承租車輛發生故障或異常,您應立即停車與出租方聯系,如未與出租方聯系,繼續使用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。
7.如果承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,請立即通知交管部門,并告知出租方,由出租方安排維修地點,您不能自行維修或自行選擇維修廠家進行維修,禁止繼續維修已受損壞的承租車輛,請您積極配合好交管部門處理好交通事故,出租方可予以幫助。
8.出租方不承擔車輛出租期間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,包括有關部門的罰金。
9.承租方在租車期間遺失牌照或其他有關證件,您應該承擔補辦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。
10.您應熟悉掌握車輛的正確操作的技能和駕駛常識,正確操作駕駛車輛,確保車輛狀況完好,出租方一般不做車輛操作指導或介紹。
11.租車時請您一定細心、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正常,方向問題應在出場前解決,車輛一旦離場,車況將以離場時《車輛交接單》為準。
12.您不能自行卸動或拆除承租車輛的零件或設備,否則您不但應及時歸回零件或設備,還應該向出租方交納最高不超過所拆零件或設備原件三倍的違約金。
13.若您所承租的車輛安有防盜器/遙控板,您在承租期間發生損壞或丟失,您應做出相應的賠償;若您在出租期間內承租車輛的里程表有拆動現象,您需交付出租方1000元賠償費。
14.您不能將承租車輛當作教練車,禁止用所出租車輛參加競賽,做測試實驗或其他具有損壞性質的駕駛,否則您將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違約金。
15.禁止用承租車輛從事盈利性質的客貨運輸,禁止超重載物,禁止裝載易燃易爆、易腐蝕性物品及會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味的物品,禁止封閉門窗時在車中吸煙,如違反以上條款,出租方將視情節輕重,向您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。
16.您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車輛的要求,汽油車必須使用93#以上的無鉛汽油,否則因燃料不當造成的損失完全由您承擔。
17.車輛違反交通法規時,您應及時交管部門的懲發,否則您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相關損失。
18.為了使長期租賃車輛能保持良好的狀態,請您務必根據出租方的要求,到出租方指定的地點維修、保養一次。否則每漏保一次,出租方將在您的租賃費用上外加1000元費用。
19.租賃車輛按24小時為一個租賃日,月租按30天計。
此《汽車承租人須知》作為《汽車租賃合同書》的組成部分,與其具有同等效力。